原標題:公司將項目分包給個人,拖欠的工資由誰來付?(主題)
法院:工程違法分包雙方皆負責(副題)
建筑企業將項目分包給個人,拖欠農民工的工資該由誰負責?近日,李某志依法維護了自己的權益,法院最終判決承包人張某軍和新疆某水利公司共同向李某志支付所欠工資83440元。
2021年4月中旬,新疆某水利公司將莎車縣烏達力克鎮土建項目承包給張某軍和馬某和。之后,張某軍雇傭李某志為其代班。次月,李某志收到水利公司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支付的工資。10月,張某軍向李某志出具了同年4月至9月的工資欠條。
李某志為拿回所欠工資,向法律尋求幫助,然而,在雙方商議過程中,新疆某水利公司并不認為所欠工資該由自己支付,公司負責人稱,李某志并非公司招聘員工,且有張某軍出具的工資欠條,那么所欠工資就應該由張某軍支付,與公司無關。
然而,事實并非如此,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p>
從上述法律法規可見,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分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直接負責。
法官告訴記者,在本案中,雖然李某志與水利公司之間并未明確勞動關系,但該公司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張某軍,應當在欠付工資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且張某軍作為工程實際施工人,欠條出自他之手,也應該承擔責任。最后,法院判決水利公司和張某軍共同向李某志支付工資。